(2011)寿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卜会明与于西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会明,于西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寿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卜会明。被执行人:于西千。申请执行人卜会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于西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19日作出(2010)寿稻民初字第220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卜会明于201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1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0)寿稻民初字第220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崔广华执行员 胡沂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敏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