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迁民初字第1386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高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迁民初字第1386号原告高某,农民。被告徐某,农民。原告高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并拒绝支付公告费,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本院认为,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公告费应当由原告支付。原告拒绝支付公告费导致无法向被告送达,应按原告的起诉无明确的被告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艳静代理审判员 王建国代理审判员 武景军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侯彦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