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民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慈溪市翔盛毛绒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博奥车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翔盛毛绒有限公司,慈溪市博奥车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229号原告:慈溪市翔盛毛绒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胜山镇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4498975-5法定代表人:岑其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益亭,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竺飞雄,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博奥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胜山镇一灶村。组织机构代码:67766287-4法定代表人:徐庆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万庆,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翔盛毛绒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博奥车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市翔盛毛绒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翔盛毛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翔盛毛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慈溪市翔盛毛绒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徐 斌审 判 员 方苏琴代理审判员 谢飞娜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张 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