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象执民字第2776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陈善彪、陈明建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善彪,陈明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象执民字第2776号申请执行人:陈善彪,象山县××开发有限公司职员。申请执行人:陈明建,原象山明州针织制衣厂业主。陈善彪与陈明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2日作出的(2012)甬象商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善彪于2012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明建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善彪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2)甬象执民字第277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 梁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结案报告审批拟稿:承办人:杜识奇2012.10.18一、案件的由来。陈善彪与陈明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2日作出的(2012)甬象商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告陈明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善彪加工费248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义务人陈明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陈善彪于2012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由执行员杜识奇承办。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执行人:陈善彪,男,1974年1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740120001X),汉族,象山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住象山县丹东街道文峰小区50幢127梯302室。申请执行人:陈明建,男,1957年8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570803081X),汉族,原象山明州针织制衣厂业主,住象山县爵溪街道南山路13号。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及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费用。1、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陈明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善彪执行款人民币248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诉讼费210元。2、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被执行人陈明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善彪执行款人民币248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诉讼费210元。3、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被执行人陈明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善彪执行款人民币248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诉讼费210元、执行费272元。四、案件执行经过(一)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本院于2012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陈明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陈明建于2012年10月16日前履行以下义务:支付执行款人民币248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诉讼费210元、执行费272元。(二)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具体住址不详。(三)财产调查:1、房地产:无2、车辆:无3、银行存款:无(四)执行措施:1、财产查控处理情况:无2、强制措施适用情况:无3、是否报公安信息网络悬赏执行:已报五、证明相关事实的证据1、执行通知书、送达回执证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2、房地产查询回执证明:无3、银行查询回执证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4、申请书或谈话笔录证明:申请人表示现在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5、报送公安悬赏材料。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无七、处理意见及理由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拟提出该案处理意见如下:本院的(2012)甬象执民字第277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以上报告妥否,请予审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