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商初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慈溪市双丰塑料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奇美组合工具包装厂合伙协议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双丰塑料有限公司,慈溪市奇美组合工具包装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1511号原告:慈溪市双丰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古墅村329国道边。法定代表人:罗雪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百荣,男,系原告员工。委托代理人:徐秧芳,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奇美组合工具包装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慈溪市长河镇云海村。代表人:陆建匡,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双丰塑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奇美组合工具包装厂(普通合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2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双丰塑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60元,减半收取计78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邹建祥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施雪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