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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博法宁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张素英与赖伟强、博罗县福田福民学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素英,赖伟强,博罗县福田福民学校,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纸签发人发邓远标2012-11-15核稿人稿件正确,请院长审批胡海林2012年11月13日拟稿人拟稿单位刘勇2012年11月13日机密等级内部附件印发份数发行范围及范围:份数:7份文件编名(2012)惠博法宁民初字第112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宁民初字第112号原告张素英,女,汉族,1972年1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梁利军、胡文军,系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伟强,男,1967年8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被告博罗县福田福民学校。住所地:惠州市博罗县福田镇福民学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河南岸演达一路石湖苑1栋裙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素英诉被告博罗县福田福民学校、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素英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先予执行支付原告131319.2元医疗费。本院认为,2012年6月28日6时55分,被告赖伟强驾驶粤L×××××号大型普通货车从博罗县横河镇往湖镇镇田竂村沿三十��大道方向行驶,行至博罗县湖镇镇围村委门前路段时,与从湖镇镇光辉移民街路口往湖镇圩方向行驶由原告张素英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乘搭张晴)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及张晴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博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2012)第XC01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赖伟强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及张晴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博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截止至2012年9粤27日已拖欠医疗费131319.2元,现原告仍需继续治疗。肇事粤L×××××号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为122000元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30万元。据此,为了不影响对原告的治疗,原告现要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先于支付原告131319.2元,有事���和法律依据,但应酌情先予支付原告100000元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先于执行支付原告1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海林审 判 员  刘 勇人民陪审员  叶秀婷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赖瑜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