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琅执字第00569-2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滁州金钥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滁州市金凯达电器装饰有限公司、赵金朝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金钥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滁州市金凯达电器装饰有限公司,赵金朝,代德会,滁州三源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琅执字第00569-2号申请执行人:滁州金钥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被执行人:滁州市金凯达电器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被执行人:赵金朝,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代德会,女,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滁州三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琅民二初字第001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滁州市金凯达电器装饰有限公司、滁州三源木业有限公司、赵金朝及代德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滁州市金凯达电器装饰有限公司、滁州三源木业有限公司、赵金朝及代德会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滁州市金凯达电器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92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 晨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