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黄民一初字第00690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丁文华与叶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文华,叶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黄民一初字第00690号原告:丁文华,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叶峰,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原告丁文华诉被告叶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7日立案受理。2012年11月13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丁文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对原告丁文华的撤诉申请进行了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文华全部负担。审判员 夏兴平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