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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黄民一初字第00690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丁文华与叶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文华,叶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黄民一初字第00690号原告:丁文华,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叶峰,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原告丁文华诉被告叶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7日立案受理。2012年11月13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丁文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对原告丁文华的撤诉申请进行了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文华全部负担。审判员  夏兴平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