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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荣崖民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房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荣崖民初字第500号原告房某,居民。被告刘某,居民。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师明磊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