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荣崖民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房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荣崖民初字第500号原告房某,居民。被告刘某,居民。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师明磊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