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衢商终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张大胜与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丁鑫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张大胜,丁鑫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衢商终字第3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德英。委托代理人:宣南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大胜。委托代理人:姜水琴。原审被告:丁鑫光。上诉人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张大胜、原审被告丁鑫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2)衢开商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0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郑慧芳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何小丽、祝伟荣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2)衢开商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郑慧芳代理审判员 何小丽代理审判员 祝伟荣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