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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执一字00456-1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建章、王晓荣、王姣、王露、王阳、王平安、王建民、王西安与王金奎、张凤琴所有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章,王晓荣,王姣,王露,王阳,王平安,王建民,王西安,王金奎,张凤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一字00456-1号申请人王建章。申请人王晓荣。申请人王姣。申请人王露。申请人王阳。申请人王平安。申请人王建民。申请人王西安。被执行人王金奎。被执行人张凤琴。本院在执行王建章、王晓荣、王姣、王露、王阳、王平安、王建民、王西安与王金奎、张凤琴所有权纠纷一案中,查明王某某已经在2012年10月15日去世,其法定继承人牛宝华、XX申请继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牛宝华、XX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建平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雷安坤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米志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