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执一字00456-1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建章、王晓荣、王姣、王露、王阳、王平安、王建民、王西安与王金奎、张凤琴所有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章,王晓荣,王姣,王露,王阳,王平安,王建民,王西安,王金奎,张凤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一字00456-1号申请人王建章。申请人王晓荣。申请人王姣。申请人王露。申请人王阳。申请人王平安。申请人王建民。申请人王西安。被执行人王金奎。被执行人张凤琴。本院在执行王建章、王晓荣、王姣、王露、王阳、王平安、王建民、王西安与王金奎、张凤琴所有权纠纷一案中,查明王某某已经在2012年10月15日去世,其法定继承人牛宝华、XX申请继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牛宝华、XX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建平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雷安坤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米志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