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景民二初字第454-1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苗胜昌与李连明、王振荣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胜昌,李连明,王振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景民二初字第454-1号原告苗胜昌,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告李连明,男,1958年12月10日出生,河北省黄骅市官庄乡前河村人,住(黄骅市黎明橡胶制品厂业主)。。被告王振荣,女,1959年7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黄骅市官庄乡前河村人,住(系被告李连明之妻)。本院于2010年8月13日作出的(2010)景民二初字第45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6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被告已履行给付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的冻结和对其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审判员 贾春栋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金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