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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景民二初字第454-1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苗胜昌与李连明、王振荣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胜昌,李连明,王振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景民二初字第454-1号原告苗胜昌,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告李连明,男,1958年12月10日出生,河北省黄骅市官庄乡前河村人,住(黄骅市黎明橡胶制品厂业主)。。被告王振荣,女,1959年7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黄骅市官庄乡前河村人,住(系被告李连明之妻)。本院于2010年8月13日作出的(2010)景民二初字第45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6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被告已履行给付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的冻结和对其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审判员  贾春栋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金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