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平鳌民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2-11-13
公开日期: 2014-02-12
案件名称
林日宝、林美玉与张崇亮、倪玲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日宝,林美玉,张崇亮,倪玲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平鳌民初字第415号原告:林日宝。原告:林美玉。上列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跃进。被告:张崇亮。被告:倪玲弟。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日宝、林美玉与被告张崇亮、倪玲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2年11月13日,原告林日宝、林美玉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日宝、林美玉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日宝、林美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林日宝、林美玉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 海 雁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杨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