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民初字第01485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孟航洲与陕西成泰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航洲,陕西成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1485号原告:孟航洲,1987年2月7日。委托代理人:张国振,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琳,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成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东段迈科星苑B-903号。法定代表人:李成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敏。本院受理原告张旭超诉被告陕西成泰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航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45元,减半后由原被告各半承担。审 判 长 成 荔人民陪审员 张金桂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记员康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