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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刑初字第00686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张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雁刑初字第0068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农民。2012年1月3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月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2)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的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平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购进香烟存放于租住的本市雁塔区王家村56号105室内用于销售。2012年1月3日,西安市新城区烟草局在该出租房内查获蓝好猫70条、如意好猫158条、吉祥好猫5条、盛世好猫10条、黄硬芙蓉王15条、软蓝黄鹤楼5条、软中华3条、吉祥兰州36条、软金砂苏烟1条,共计香烟303条,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88490元。经查,查获的香烟全部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系伪劣香烟。同日,西安市新城区烟草局在现场将张某带回同案件一并移交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经过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1、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西安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物品核价单、户籍证明等;2、证人吴某、凌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及辩解;4、陕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5、检查(勘验)笔录;6、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未取得烟草零售专卖许可证销售香烟,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一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已缴纳五万元,剩余部分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3日起至2013年2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杨 阳人民陪审员  曹广师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