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民初字第1593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张X与王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王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1593号原告张X。被告王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诉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以离婚证据不足为由,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X以离婚证据不足,要求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X负担。审判员 周宽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