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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萧民初字第5883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杨伯虎与杭州矗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来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伯虎,杭州矗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来明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萧民初字第5883号原告杨伯虎。委托代理人单燕虹。委托代理人徐狄卿。被告杭州矗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吾焕。委托代理人於富明。被告孙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伯虎诉被告杭州矗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来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伯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杨伯虎负担。审判员 周全林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