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泸泸执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谢某某申请执行刘礼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某,刘礼强,刘国全,泸县神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泸泸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谢某某,男,汉族,住永川区红炉镇。法定代理人谢周东,男,汉族,住永川区红炉镇。被执行人刘礼强,男,汉族,住泸县石桥镇。被执行人刘国全,男,汉族,住江安县迎宾镇。被执行人泸县神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泸县玄滩镇。法定代表人梁廷学,总经理。关于谢某某与刘礼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0日作出的(2011)永民初字第19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2年5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及财产情况,查明三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永民初字第19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华琪审判员 廖 斌审判员 邓能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温 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