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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昌民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陈胜利、徐占华与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胜利,徐占华,付×&times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民保字第376号申请人陈胜利。申请人徐占华。被申请人付××。申请人陈胜利、徐占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付××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经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付××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曲 杰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付晓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