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民宫初字第00806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刘小青诉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东杨善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东杨善村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青,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东杨善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东杨善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宫初字第00806号原告刘小青,女,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东杨善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李路,该村村主任。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东杨善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李富科,该村民小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青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东杨善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东杨善村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青于2012年11月日12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代理审判员 付蕾二0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