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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合江执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游祥勇与冯贤伟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祥勇,冯贤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合江执字第561号申请执行人游祥勇,男,生于1970年12月28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执行人冯贤伟,男,生于1971年9月29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2012)合江民初字161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冯贤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上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冯贤伟之妻王有珍在合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冯贤伟之妻王有珍在合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龙分社的存款10000元和733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建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