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来刑一终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黄修细贩卖毒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黄某某贩卖毒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二 审 刑 事 裁 定 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2)来刑一终字第78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3月16日被兴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六个月,2010年6月17日刑满释放。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审理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2年9月12日作出(2012)××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黄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来宾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覃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2年1月7日晚,在来宾市兴宾区长梅路××号上诉人黄某某的租住房内,韦X霸将其盗窃得来的1条硬盒中华牌香烟、3条真龙牌海韵香烟、1条金色硬盒芙蓉王牌香烟、2枚金某指、2条黄甲某某、1块玉经与黄某某商定好价格后作为毒资交给黄,然后分数次从黄某某手上换取毒品海洛因吸食。2012年1月19日11时许,黄某某与韦X霸在其租住房中吸食毒品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从黄某某手上缴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0.5克,并从现场提取到中华牌硬盒香烟1条、真龙牌海韵香烟3条、金某指2枚、玉1块。经鉴定,韦X霸用于与黄某某换取毒品的赃物价格为人民币3752元;从黄某某手上缴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从2012年1月7日晚,韦X霸用所盗赃物与黄某某换取毒品起至2012年1月19日韦X霸、黄某某被抓获时止,黄某某已向韦X霸提供毒品10多次,提供毒品海洛因约2克。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失主陈述肖X陈述,其居住在来宾市兴宾区二建公司9栋1单元5-10号。2012年1月6日18时许,其离家至8日16时许返回后,发现家中被盗。被盗走1部诺基亚手机、2枚金某指、1条铂金项链、几条香烟及现金1000元。2、证人证言证人韦X霸证实,其是吸毒人员,其所吸食的毒品通常都是向黄某某购买。其购买毒品有时是用现金,但多数是用盗窃得来的赃物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折抵毒资与黄某某交换毒品,然后在黄某某家与黄一起吸食。2012年1月7日晚,其窜到来宾市兴宾区二建公司一户人家盗窃,盗得现金人民币1000元、2枚金某指、1条硬盒中华牌香烟、6条蓝色真龙牌香烟、2条金色某某王某某及1部诺基亚手机。当晚,其将其中1条硬盒中华牌香烟、3条蓝色真龙牌香烟、2枚金某指等物抵给黄某某,黄某某分三次供给其毒品海洛因以折抵上述财物价款,后来黄某某又多次向其提供毒品海洛因,并在黄的家中吸食。2012年1月19日,其和黄某某再次在黄的家中吸食毒品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其每次向黄某某购买毒品2-5子,每子约0.03克,其共向黄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10多次。2、书证物证(1)公安机关“抓获经过”证实,2012年1月19日11时8分,来宾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在长梅路××号查处一起案件时,发现有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后将涉嫌贩卖、吸食毒品的黄某某、韦X霸抓获,当场从黄某某手上缴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0.5克。(2)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某某,公安机关从黄某某手上提取1条硬盒中华牌香烟、3条硬盒真龙牌香烟、2枚金某指、1块玉及毒品海洛因可疑物0.5克,并已扣押。(3)发还物品清单某某,公安机关已将提取、扣押的香烟、戒指、玉发还失主肖X。3、鉴定意见(1)柳州市公安局毒品鉴定书证实,从黄某某手上缴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2)来宾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3条真龙牌海韵香烟价格为人民币1380元、1条中华牌硬盒香烟价格为人民币410元、2枚金某指价格为人民币1756元、1条金色硬盒芙蓉王牌香烟价格为人民币206元。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011年8月,其发现在来宾市区内低价收购别人偷来的金某某饰等贵重物品,可从中获取高额利润,之后即开始从事该行当。2012年1月7日晚,韦X霸来到其租住房,拿出3条真龙牌高档香烟、1条中华牌高档香烟、1条芙蓉王牌香烟、1枚重2克多的金某指、1枚假的重3克多的铂金某指、1块玉手饰、一条重2克多的铂金项链、2个玉手镯,说要向其换取毒品海洛因吸食,其表示同意,并与韦X霸商定真龙烟每条折价300元、中华烟每条折价400元、芙蓉王某每条折价200元、金某指1枚折价800元、黄甲手链折价300元、铂金项链折价600元,假铂金某指、玉手饰1块、玉手镯2个不折价。韦X霸将赃物卖给其,其用毒品来抵,价格按每小包30元计。从2012年1月7日韦X霸将上述赃物交给其起,至2012年1月19日被抓获时止,其已供给韦X霸毒品海洛因30多次,重约2克。被抓获当天,公安民警从其手上缴获0.5克海洛因、1条硬盒中华牌香烟、3条硬盒真龙牌香烟、2枚金某指、1块玉。原判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韦X霸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并用赃物折抵毒资向韦X霸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黄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不满10克,但多次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一般,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黄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黄某某曾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刑满释放后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和刑期七年五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宣判后,黄某某以原判认定其贩卖毒品的数量和次数有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认罪悔罪,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检察员意见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建议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原判认定的证据来源合法,并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属实,且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某明知是韦X霸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并用赃物折抵毒资向韦X霸贩卖毒品海洛因,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黄某某贩卖海洛因虽不满10克,但多次贩卖毒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黄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黄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黄某某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过刑罚,刑满释放后又再次贩卖毒品,是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黄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有证人韦X霸等证实,黄某某对其贩卖毒品给韦X霸的时间、地点、次数、毒品的种类和数量亦供述不讳,足以认定。故黄某某提出原判认定其贩卖毒品的数量和次数有误的辩解意见与本案实际不符,不予采纳。对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等法定和酌情考虑等情节,原判在量刑时均已充分考虑,量刑亦在法律规定的幅度之内。故其提出量刑过重,请求再从轻处罚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某某审 判 员 黄 乙代理审判员 宋某某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某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