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陈民一初字第01545号原告董某某,男,汉族,住陈仓区虢镇街道。被告董某甲,男,汉族,住陈仓区虢镇街道。被告董某乙,男,汉族,住陈仓区虢镇街道。被告董某丙,女,汉族,住上海巿青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董某乙、董某甲、董某丙其他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2年11月12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公民有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权力,原告董某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对被告董某乙、董某甲、董某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中林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文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