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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陈民一初字第01545号

董某某与董某乙、董某甲、董某丙其他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董某某,董某甲,董某乙,董某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陈民一初字第01545号原告董某某,男,汉族,住陈仓区虢镇街道。被告董某甲,男,汉族,住陈仓区虢镇街道。被告董某乙,男,汉族,住陈仓区虢镇街道。被告董某丙,女,汉族,住上海巿青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董某乙、董某甲、董某丙其他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2年11月12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公民有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权力,原告董某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对被告董某乙、董某甲、董某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中林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文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