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昌执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段宝艳与傅云芝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宝艳,傅云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执字第789号申请执行人段宝艳。被执行人傅云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宝艳与被执行人傅云芝附带民事故意伤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如下:终结昌邑市人民法院(2010)昌刑初字第1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兴东审判员 褚清云审判员 王增敏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宗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