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1439-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宇龙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何高兴,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伍益,男,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宇龙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何高兴、胡伍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陕西宇龙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二初字第00729号民事调解,于2012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92832.5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何高兴、胡伍益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陕西宇龙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亦无法举证,且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未执字第014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瑜执行员 石东彦执行员 乔小明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强打印人:王强校对人:刘瑜送达时间:年月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