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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茂化法民二初字第51号

董亚运与宁木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董亚运,宁木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茂化法民二初字第51号原告董亚运,男,汉族,广东省化州市人,住化州市鉴江区。身份证号码:×××2133。被告宁木兴,男,成年,汉族,化州市人,住化州市。本院审理原告董亚运诉被告宁木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董亚运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亚运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亚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1元,由原告董亚运负担。

审判员  何洪强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