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茂化法民二初字第51号原告董亚运,男,汉族,广东省化州市人,住化州市鉴江区。身份证号码:×××2133。被告宁木兴,男,成年,汉族,化州市人,住化州市。本院审理原告董亚运诉被告宁木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董亚运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亚运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亚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1元,由原告董亚运负担。
审判员 何洪强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