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献民初字第03237号原告丁光才,男性,岁。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丁光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光才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丁光才撤回起诉。……(不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告【案件原告】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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