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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献民初字第03237号

丁光才与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9-12-18
所属地区
河北省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丁光才;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献民初字第03237号原告丁光才,男性,岁。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丁光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光才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丁光才撤回起诉。……(不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告【案件原告】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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