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衢商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水良与汤惠、方秀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水良,汤惠,方秀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商初字第387号原告:张水良。被告:汤惠。被告:方秀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水良与被告汤惠、方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水良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汤惠、方秀红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汤惠、方秀红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水良撤回对汤惠、方秀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46元,减半收取573元,由原告张水良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唐学锋人民陪审员 汪雪珍人民陪审员 楼晓虹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震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