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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锦江民初字第3923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松茂与四川镕灏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松茂,四川镕灏通信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3923号原告刘松茂。委托代理人刘松庆。被告四川镕灏通信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松茂与被告四川镕灏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刘松茂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松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松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松茂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俊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