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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威环执字第769号

邵宝葵与李艳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威环执字第769号申请执行人邵宝葵,女,195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XX仁,男,1951年3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艳,女,195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威环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李艳的银行存款,现案件需解除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艳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晓东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宋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