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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商梁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石蕊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商梁刑初字第291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蕊,女,1986年11月27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2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2)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蕊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石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29日1时许,被告人石蕊伙同他人在商丘市梁园区团结路月轩网吧翼天店135包间内盗窃电脑主机一台。经鉴定,该主机价值人民币144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石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陈述、证人李×证言、视听资料、辨认笔录、鉴定结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石蕊认罪态度好,并主动退赃、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蕊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2年7月22日起至2012年10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申道强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