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灌民初字第458号原告陈润生(又名陈闰生),灌阳县邮政局退休职工。被告陈运发,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润生与被告陈运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润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依法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预交150元,多出的7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审 判 员 李 权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陈芝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