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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江汉执字第01377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李桂英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昌友谊大道营销服务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昌友谊大道营销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江汉执字第01377号申请执行人李桂英。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昌友谊大道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847号瑞通广场B座25楼。负责人李锋,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桂英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昌友谊大道营销服务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5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桂英于2012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昌友谊大道营销服务部支付尚未履行完毕的余下赔偿款38151.56元及相应利息,并要求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昌友谊大道营销服务部承担案件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李桂英的执行申请。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昌友谊大道营销服务部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7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李桂英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昌友谊大道营销服务部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38633.5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德清审判员  刘 辉审判员  齐贵元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