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商初字第2667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蒋建生与蒋华青、沈金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建生,蒋华青,沈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2667号原告:蒋建生。委托代理人:金力鸣。被告:蒋华青。被告:沈金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建生与被告蒋华青、沈金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建生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蒋华青、沈金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建生申请撤回对被告蒋华青、沈金女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建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预收5845元,应收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建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姚轲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明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