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灞民初字第02866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灞民初字第02866号原告黄某某,曾用名黄某甲,女,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振江,西部法制报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付某某,男,196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黄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晓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杨振江,被告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关系一般,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因琐事对其进行殴打。现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婚生女付某甲由原告自行抚养;夫妻共同财产鄂F351**奇瑞小轿车一辆、塑料加工造粒机2台,债权21000元依法分割。被告辩称,婚后其仅因孩子教育问题打过原告一次,为了孩子健康成长,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10月同居生活,2006年4月14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系离异后再婚。2006年10月10日生育一女,取名付某甲。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12年8月15日离家另住。2012年10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由于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本院调解无效。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离异后再婚,双方应珍惜婚姻,况且孩子年幼,双方应从家庭长远利益考虑,加强沟通与交流,消除隔阂。原告现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某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0元,本院退付原告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何晓丽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千鹏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