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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江汉执字第01415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营业部与武汉奥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周凌、唐艳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营业部,周凌,唐艳琼,武汉奥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江汉执字第014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营业部,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709号建银大厦。负责人邓忠心,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周凌。被执行人唐艳琼。被执行人武汉奥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云林街31号中环大厦三楼A座。法定代表人王平,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营业部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汉民二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凌、唐艳琼、武汉奥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偿还欠款4670.94元及相应利息、罚息;给付诉讼费用838元;承担案件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营业部的执行申请。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周凌、唐艳琼、武汉奥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周凌、唐艳琼、武汉奥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营业部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周凌、唐艳琼、武汉奥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5508.9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者对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辉审判员 李德清审判员 齐贵元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