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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象执民字第3101号

梁世杰与象山县天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世杰,象山县天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象执民字第3101号

申请执行人:梁世杰。

被执行人:象山县天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

法定代表人:何昌惠,总经理。梁世杰与象山县天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9日作出的(2012)甬象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象山县天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梁世杰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象山县天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梁世杰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2)甬象执民字第310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梁 梁

代理

审判员 黄 欢

代理

审判员 郑淑旖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世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