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城执字第1580-1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青岛城阳金鑫金属有限公司与青岛名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城阳金鑫金属有限公司,青岛名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执字第1580-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城阳金鑫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段家庄社区。组织机构代码:16390328X。法定代表人生瑞忠,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名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后古镇社区。组织机构代码:706460228。法定代表人李孝全,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岛城阳金鑫金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名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青民再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名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青民再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清芬审判员 刘书波审判员 蒋 涛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国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