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昌执重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支行与杨兴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支行,杨兴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执重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夏增欣,行长。被执行人杨兴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兴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昌邑市人民法院(2010)昌商初字第1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兴东审判员 胡兴国审判员 王增敏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郝伊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