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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涉民初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樊喜顺诉被告被告樊风魁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喜顺,樊风魁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1316号原告樊喜顺,男,汉族,农民,住涉县。被告樊风魁,男,汉族,农民,住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喜顺诉被告被告樊风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樊喜顺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樊喜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喜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樊喜顺负担。审判员  李红高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