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涉民初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樊喜顺诉被告被告樊风魁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喜顺,樊风魁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1316号原告樊喜顺,男,汉族,农民,住涉县。被告樊风魁,男,汉族,农民,住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喜顺诉被告被告樊风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樊喜顺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樊喜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喜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樊喜顺负担。审判员 李红高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