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高民一初字第00471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王保平诉李铁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平,李铁矛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高民一初字第00471号原告王保平,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亚娟,女,1966年7月6日出生,系原告之妻。委托代理人宋建奎,男,1956年9月13日出生。被告李铁矛,男,1977年12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从军,男,1951年5月19日出生,系被告之父。委托代理人路满洲,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王保平诉被告李铁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保平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保平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保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980元,退付其900元)。审 判 长 张高陵代理审判员 张雪婷代理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肖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