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河民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李某甲等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东营市金正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河民初字第299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委托代理人:王廷顺,男,汉族,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现住东营市河口区顺成咨询中心。被告:李某甲,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告东营市金正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驻东营市河口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郭玉伟,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驻东营市东营区西二路585号。负责人赵寿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北京,山东汇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甲、被告东营市金正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保全费13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晓杰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