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肥东民一初字第02871-1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孙江淮与合肥恒业家具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江淮,合肥恒业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肥东民一初字第02871-1号原告:孙江淮。委托代理人:段其伍、黄广萌,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恒业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开发区祥和路1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江淮与被告合肥恒业家具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江淮于201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合肥恒业家具有限公司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江淮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江淮撤回对被告合肥恒业家具有限公司起诉的起诉。审 判 长  梁越琪审 判 员  钟成胜代理审判员  干思尧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