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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邹民初字第2836号

苗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5-10-30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邹民初字第2836号原告苗某某,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被告曾某某,女,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苗某某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苗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苗某某负担。

审判长  王存来陪审员  王广生陪审员  苏凤坤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东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