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邹民初字第2836号原告苗某某,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被告曾某某,女,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苗某某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苗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苗某某负担。
审判长 王存来陪审员 王广生陪审员 苏凤坤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东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