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象执民字第3052号
申请执行人:陈辉,私营业主。
被执行人:叶楚楚,自由职业。陈辉与叶楚楚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7日作出的(2012)甬象定商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叶楚楚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陈辉于2012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叶楚楚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辉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2)甬象执民字第305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梁 梁
代理
审判员 黄 欢
代理
审判员 郑淑旖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李世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