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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枣民三初字第4175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张国忠与石立中、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忠,石立中,张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枣民三初字第4175号原告张国忠。被告石立中。被告张华,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忠与被告石立中、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共计272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韩彦辉审 判 员  安章红人民陪审员  于文宁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武晓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