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枣民三初字第4175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张国忠与石立中、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忠,石立中,张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枣民三初字第4175号原告张国忠。被告石立中。被告张华,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忠与被告石立中、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共计272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韩彦辉审 判 员 安章红人民陪审员 于文宁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武晓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