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商初字第1497-1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宁波三A集团电器有限公司与宁波意中咖啡机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三A集团电器有限公司,宁波意中咖啡机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1497-1号原告:宁波三A集团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开发东路158号。法定代表人:景昱东,总经理。被告:宁波意中咖啡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南兴路。法定代表人:GIAMPIEROROSSI(中文名G·罗西),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三A集团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意中咖啡机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在75万元范围内查封被告宁波意中咖啡机有限公司名下的专利申请号为200810162200.1、200910221395.7、200910154657.2、201020516617.6、200830097605.2、200830247098.6、201030240880.2、201030240876.6、201030239728.2、201030239730.X、201030239725.9、200930149175.9的专利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宁波意中咖啡机有限公司名下的专利申请号为200810162200.1、200910221395.7、200910154657.2、201020516617.6、200830097605.2、200830247098.6、201030240880.2、201030240876.6、201030239728.2、201030239730.X、201030239725.9、200930149175.9的专利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文琼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施雪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