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执字第01436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陕西福玉物资有限公司与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福玉物资有限公司,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碑执字第0143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福玉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东元路86号中秦库。法定代表人刘玉琴,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本市环城南路东段98号。法定代表人张文琪,董事长。本案受理陕西福玉物资有限公司与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碑民三初字第00038民事判决书之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案件款等费用,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碑民三初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赵卫东审 判 员 梅宏枝代理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立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