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3063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万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樊建伟,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蔡幼珍,系慈溪市浒山快乐旅社业主。本院在执行(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585号宁波万腾建设有限公司诉蔡幼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蔡幼珍下落不明,其共有的登记在张士良名下的房产正另案处理,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蔡幼珍尚欠申请执行人宁波万腾建设有限公司人民币544949.99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4625元、执行费784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306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寿森坤
审 判 员 莫建江
审 判 员 华 锋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孟祥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