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执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西执字第327号申请执行人:尹某某,女,汉族,1982年9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1983年8月23日出生。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一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文未履行法律文书第二项所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0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静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亮 来源: